在很大程度上,作为目标的未列举权利,构成了当下改革的价值指引和评价标准。
于是,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出现了一个这样的总统:他既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康有为提到的葡萄牙宪法情况也非常类似。
在袁世凯死后,主权在国论基本上从中国的政治与法学话语中消失了。对国魂的这一界定,表明了他的如下国家观:(1)国家是一个历史文化的共同体。广土众民,国民不能尽会,则选代议士以代表国民之意,于是选举法出焉。梁启超接受了伯伦知理对于社会与国家的区分——前者是变动不居的私人的集合体,并不具有统一的政治意志,而后者则是达到了政治意志自觉的存在,是一定不动之全体。这是一个具有契约论-机械论色彩的视角,相信民权与国家力量之间具有高度一致性,只有民权发达,才能带来国家强盛。
中国社会的领导阶层士绅阶层自从科举制废除之后,出现了高度分化,中国的社会权威趋于碎片化,北洋集团只不过是一个漂浮在一个碎片化的社会之上的官僚与军人集团而已。在这个时候,主权在国论的第一个层次就丧失了针对性,在这种情况下,主权在国论的第二个层次就变得特别重要。如上文针对李庆芳分析所表明,民初主权在民论中的民所重不在其整体性和组织性,而在于其自发性和多样性,因而可能与国家整体的目标存在张力。
具有实质意义的是第二个批评。在德语中,因血缘、文化与风俗相近的人的集合体,可以称为nation,但其意义与英语、法语中的nation意义恰好相反,前者具有民族学-人类学意义,但从政治上是涣散的,并未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当其未联合以创一国之时,则终不能为人格,为法团。克林威尔既改共和,亦未有尽去千年之典章,而令议员一切新议之。这种新型政党动员、组织人民,进行政治整合,并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
智利、葡萄牙宪法,特著主权在国。在康有为看来,德政治之美,核心在于强势君权与议会政治的结合。
但在1913年,这样的期望是很不现实的。议会之中虽然党派众多,但党争受到君主抑制,不至于妨碍大政方针。因此,核心问题就变成了,在一个后君主时代,中国应通过一种什么样的路径来实现政治整合与国家建设? 国民党将主权在民话语与其议会中心主义政体主张绑定在一起,其实质是通过政党-议会来对国家实现政治整合。《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1)中主张国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无一人能据有之者。
但在我看来,梁的表述不大可能出于概念混淆。在施米特看来,这只是一种形式妥协,而不是实质妥协,因为双方的冲突亦然持续。主张民权说,则着眼于地方方面,注重自治。当通过议会政治或公共行政来进行政治整合的方案失败之后,中国出现的是一种全新的政治整合机制:列宁主义政党。
最直接的意涵是:应当节制议员的党争,使得他们围绕国家的目标而团结起来,提出有建设性的大政方针。这种领导者是无法与他人平等订立契约的。
之所以说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理解,是因为它和法国大革命以来欧洲的主流理解并不一致。康有为宣称他的宪政体系是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制模式基础之上改进而形成的,但他所推出的大总统的权力实际上已经超过了采取总统制的美国宪法下的总统权力。
后二人如何帮助康有为理解nation,笔者缺乏相关史料。由于各省坐大,不给中央交税,中央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却不得不面对镇压白朗叛乱的庞大军费,以及承诺拨付给逊位清帝的优待款项。极端反对法国大革命的迈斯特(Maistre)即以此为据,指出共和国制度下代议制实践和人民主权主张的矛盾:人民的权力仅限于推选那些被指定的人,人民不仅不能给自己选出的代表以特别委托,而且法律总是力图切断代表与其各自省份的一切关系.。其宪章第二条规定主权在国民全体,并附加解释:……主权在国民,乃共和国体最要之原理……这一原则要求建立一个以议会为中心的政体: 盖共和国之主权,在国民全体,虽一国之政治莫由直接取决于国民,然以议院为国民之代表机关,民意自不患其不达,是以议院曰可,即不啻为国民之所可。梁启超认同伯伦知理的这一看法。而领地的法律人格通常由自己的等级会议来承担。
詹姆士一世兼任英格兰国王和苏格兰国王,但他在法理上无法将两个国家合并在一起,因为它们有自己不同的议会。他说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是否来自这两个概念之间的混淆?事实上,主权和统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民国学界到了三十年代还没有形成定论。
三、梁启超的主权在国论 梁启超的表述见于其所作《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条: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其主权以本宪法所定之各机关行之。既为有机体,则不得不循生物之公例,以竞生存于优胜劣败之林。
进入专题: 清末民初 主权在国论 。在卢梭这里,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具有政治意志资格的主权者共同体——相当于法国大革命期间所标举的la nation,就是国家(état)的别名。
他反对革命党的暴动即教育说,认为政治暴动并不能养成共和国民的政治能力,因此在革命之后,很难建立起稳定的共和政治,最有可能出现的是军政府的专制统治。一种不能促进中国外部竞争力的国内秩序安排必然是要被历史淘汰的。与梁启超主要通过日文文献来了解德国不同,康有为曾九至柏林,四极其联邦,频贯穿其数十都邑。导致这一国家主义转向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他对西方文献的进一步阅读,也有亲身经历所带来的刺激——如1903年对美国的访问,尤其是对华人社区的访问及与美国财阀的亲身接触,打消了他对共和主义的玫瑰色想象,反而让他更为重视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与帝国主义的压力。
以儒教为国教,体现出康有为以行政系统精英为基础建立一个政治精英联盟的策略,孔子之道不过是这个精英联盟的意识形态共识罢了。他们的论述提供了最好的理论标本,值得认真审视和深入剖析。
但不通外文的康有为用的是全国而非国民全体,说明他对于二者之间的概念区分并不敏感。在伯伦知理来看,如果要缔结契约的话,就需要人人处于平等地位。
这些因素使得首届议会中争论纷纭,却难以达成共识。一个君主可以统治很多领地,但每个领地都是独立的,君主只是兼任每个领地的首领而已。
袁世凯的境况根本不像从容的普鲁士腓特烈大帝,而是一个救火队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民党已通过选举成为国会第一大党,正踌躇满志,试图通过制定一部内阁制宪法,由掌握国会进一步推进到掌握中央行政权。他从其所处时代的激烈国竞状况入手,得出固凡议员皆代表全国的结论。这个视角同样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将社会视为冲突的来源,并以国家为终极仲裁者。
他由国会两院加上地方特别代表组成的国民大议会选举产生,而非由国会两院选举产生。根据李庆芳的描述,民初主权在国与主权在民两大学说核心的差异在两方面:第一,就行政与立法关系而言,前者重行政,后者重立法。
固凡议员皆代表全国,而非以代表人民地方焉。法初选举时,天赋人权之说盛,则以民为主。
对总统命令的合法性审查,也交由独立的司法部门而非议会来审查。笔者越过梁启超的介绍,阅读伯伦知理原文发现,伯伦知理其实并不完全抵制国民主权这样的用法,只要国民被理解为一个在现有国家形态中组织起来的、具有单一法律人格的有机体,他完全可以接受国民主权。